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杭州市保安协会”,英文名称为“HANGZHO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HZS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杭州市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保安教育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保安业者,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保安服务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本协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公安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公安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东新路240号兔狗创新大厦主楼4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及社会各界提供涉及保安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市场动态等咨询服务;
(二)协助参与研究、起草和规范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自治管理,引导出台合理的服务价格,防止恶性竞争;
(三)做好行业监督、检查、考核、竞赛等相关工作,逐步开展保安企业资质评定和保安员职业技能工作,逐步建立以保安员职业等级确定岗位层级制度;
(四)开展行业宣传,提升行业正面的社会评价,办好本协会会刊、网站及其他信息载体,促进行业文化建设;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为会员单位培训业务骨干,提高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开展行业内外交流,传递行业信息,发展同省内外、国内外保安协会、保安企业、保安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
(七)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及时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按照国家规定开办经济实体,补充协会的活动经费;
(九)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并组织好相关活动;
(十)其他依法可以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自愿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在本保安服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颁发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关注协会发展,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
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协会的活动计划和工作办法;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奖励;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由会长临时召集召开。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第二十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负责人当选为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理事单位;保安从业单位负责人当选为常务理事的,其所在单位即为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副会长单位。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副会长单位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副会长单位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二)参与协会重大议题和事项的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对会员的吸收和罢免以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会长办公会议须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安服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五)代表本协会参加有关会议和外事活动;
(六)委托副会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做好本协会相关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代行相关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本协会可聘请有威望的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为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协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协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协会如取得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
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劳务派遣工工资待遇按照“杭州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其他临时用工工资不高于劳务派遣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日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