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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通字【2014】49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市保安协会:
为加强我省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提升保安整体素质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安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安服务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就加强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通知如下:
一、认清重要意义
保安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安全需求,由依法设立的保安从业单位(包括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的专业化、社会化安全防范服务及相关的服务。保安服务业是特殊的服务行业,保安员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全面提高保安队伍整体素质,提升保安员职业发展空间,增强保安员职业归属感及稳定保安队伍的客观需要,也是满足社会日益多元化的安全需求,建设“平安浙江”的迫切要求,对提高保安服务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完善社会安全保障体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
围绕提高保安队伍素质和技能水平,加快推进保安队伍职业化进程这一目标,充分运用国家有关政策,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建立健全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以专业培训为辅,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相结合的保安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保安服务与管理的专业人才。要全面推行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使保安员在上岗前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确保到2014年底,上岗的保安员100%持有《保安员证》;开展保安员继续教育,经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保安员,每两年须参加一次在职培训,现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保安员,到2015年底,须参加一轮继续教育培训;统一规范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率和持证比例,到2015年底,新增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获得者20000名,其中初级保安员15000名、中级保安员3000名、高级保安员1500名,保安师500名;加强保安职业经理人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社会责任意识强、精通保安业务、善于经营管理的保安职业经理人。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合理、满足社会安全需求的保安服务人才体系。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保安服务工作成为具有一定吸引力和社会信誉的职业。
三、落实政策措施
(一)加强保安培训教育基地建设。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职业能力许可证》的单位,要从事保安培训的,如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须申请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省保安协会设立保安服务与管理培训中心,确定若干培训基地,主要用于培训教学师资、保安师、高级保安员以及保安员在职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各市保安协会确定一批定点培训单位,做好保安员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要开展专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开设保安服务与管理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服务专业,完善教学和培训条件,采取多种培养模式,鼓励学生就读。要立足于行业特性、市场需求,探索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途径,引学入企、定向培养,建立保安对口人才的培养和输送机制。
(二)统一规范全省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全省保安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统一领导,按照“统一教材、统一课时、统一题库、统一标准”的原则开展。省里要根据《标准》,统一制定全省保安员鉴定工作计划;统一组织教材编写、卷库开发及考评员的选拔与培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择优设立相应等级的培训鉴定单位,加强管理,加强培训质量的监督;加强与辖区保安从业单位的联系,动员保安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并负责向考试现场派遣质量监督员。要加大宣传力度,让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保安员了解保安员培训鉴定的内容、方法和步骤,确保鉴定工作规范、有序。
(三)实行保安员培训鉴定补贴制度。保安员参加培训并获得国家保安员资格证书、初级以上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要根据培训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拉开补贴档次,鼓励保安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四)实行行业自主评价职业资格制度。探索改进保安员评价方式,按照行业自主评价的有关规定,依托行业协会对保安员职业资格实行行业自主评价试点。协会要制定并完善保安员就业准入制度,根据岗位分类提出保安员职业资格等级要求,建立健全与职业资格等级挂钩的保安员薪酬制度,使高等级保安员待遇高于一般保安员,激发工作热情,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保安服务行业。
(五)提高保安员的工资待遇,树立保安员良好的社会形象。积极探索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新机制,科学合理制定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和保安员工资指导价位,合理提高保安员收入水平。探索建立保安员技能等级津贴制度,带动保安服务业形成合理的回报,努力增加保安员实际收入。定期组织保安员职业技能竞赛、优秀保安员评比等活动,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提高保安员社会形象。
四、强化组织保障
各地公安、人力社保、教育部门以及保安协会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将加强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由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牵头成立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领导小组,搞好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保安培训鉴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要根据保安队伍职业化建设目标,从当地实际出发,科学制定计划,分解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各地贯彻本通知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保安协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3月17日